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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实行人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与你司损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胶葛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268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产生法律效力。因你司至今未实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依据请求实行人的请求,本院决议立案强制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则,责令你司在收到本告诉后当即实行如下责任:
● 向请求实行人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付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及利息、一审受理费13800元、二审受理费13000元;
若经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子当事人称号、案号、实行人员名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约束被实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则》第一条的规则,被实行人未按实行告诉书指定的期间实行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责任的,人民法院能够采纳约束消费办法,约束其高消费及非日子或许运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期被实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则》第一条的规则,被实行人未实行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入失期被实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誉惩戒:(一)有实行才能而拒不实行收效法律文书确认责任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要挟等办法阻碍、抵抗实行的;(三)以虚伪诉讼、虚伪裁定或许以藏匿、搬运产业等办法躲避实行的;(四)违背产业陈述准则的;(五)违背约束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实行实行宽和协议的。